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19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陳瑜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肆佰叁拾壹
元,及其中伍萬玖仟玖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