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192號
PCDV,102,司促,45192,201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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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19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陳瑜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肆佰叁拾壹
  元,及其中伍萬玖仟玖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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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