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171號
PCDV,102,司促,45171,201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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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171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維貞
債 務 人 許家瑜
債 務 人 許良吉
債 務 人 羅玉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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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