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068號
PCDV,102,司促,45068,201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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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06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穗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穗澎於民國102年5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0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44348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50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穗澎 552│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62079│0000000000│10月 19日  │      │點七四    │
│  │9元  │705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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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