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0年度,1261號
PCEV,90,板簡,1261,200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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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二六一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錢順發
        謝保川
  被   告 丙○○
        甲○○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二六一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劉以全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0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十六萬元,約定於每月二十六日按月分期清償,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九.四0五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詎料被告丙○○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 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十五萬三千六百六十二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 被告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消費者貸款契約、貸款本息攤還 表、放款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
二、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甲 ○○、乙○○到庭對原告之主張並不爭執,僅辯稱目前無能力償還一語,是原告 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 借款、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經核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法 官 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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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