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98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
債 務 人 林素
債 務 人 宋立文
債 務 人 宋謝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壹萬伍仟柒佰柒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盈源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1 年06
月15日邀其餘相對人林素、宋立文、宋謝麗真為連帶保證人
,與聲請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貳仟萬元整
範圍內為限額授信往來,並約定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
收違約金,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此有相
對人盈源實業有限公司、林素與宋立文及宋謝麗真所簽立之
授信契約書暨保證書為憑。
〈 二〉查債務人盈源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1 年11月13日
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八筆合計金額為新臺幣柒佰玖拾肆萬元
整,惟債務人盈源實業有限公司自102 年08月13日起即未依
約攤還債務本金,依授信契約書中第七條約定,立約人即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共計積欠聲請人本金柒佰
伍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整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
( 明 細詳如附表) ,又林素、宋立文、宋謝麗真既就本案
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44984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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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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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4.049 │
│ │273000│謝麗真、林│8月20日起 │ │ │
│ │元 │素、盈源實│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002│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4.051 │
│ │385000│謝麗真、林│8月07日起 │ │ │
│ │元 │素、盈源實│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003│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4.049 │
│ │117000│謝麗真、林│8月20日起 │ │ │
│ │元 │素、盈源實│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004│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4.051 │
│ │165000│謝麗真、林│8月07日起 │ │ │
│ │元 │素、盈源實│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005│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829 │
│ │350000│謝麗真、林│8月13日起 │ │ │
│ │0元 │素、盈源實│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006│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829 │
│ │150000│謝麗真、林│8月13日起 │ │ │
│ │0元 │素、盈源實│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007│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95 │
│ │110304│謝麗真、林│8月13日起 │ │ │
│ │6元 │素、盈源實│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008│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95 │
│ │472732│謝麗真、林│8月13日起 │ │ │
│ │元 │素、盈源實│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3000│謝麗真、林│9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素、盈源實│ │ │百分之十,逾期│
│ │ │業有限公司│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5000│謝麗真、林│9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素、盈源實│ │ │百分之十,逾期│
│ │ │業有限公司│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7000│謝麗真、林│9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素、盈源實│ │ │百分之十,逾期│
│ │ │業有限公司│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5000│謝麗真、林│9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素、盈源實│ │ │百分之十,逾期│
│ │ │業有限公司│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0000│謝麗真、林│9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素、盈源實│ │ │百分之十,逾期│
│ │ │業有限公司│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0000│謝麗真、林│9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素、盈源實│ │ │百分之十,逾期│
│ │ │業有限公司│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7│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0304│謝麗真、林│9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素、盈源實│ │ │百分之十,逾期│
│ │ │業有限公司│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8│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2732│謝麗真、林│9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素、盈源實│ │ │百分之十,逾期│
│ │ │業有限公司│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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