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812號
PCDV,102,司促,44812,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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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812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柏澄賴漢威萬立本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 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 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 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賴柏澄賴漢威萬立本發支付命令,經 查債務人賴柏澄賴漢威業已出境並於96年11月15日為遷出 登記,須向國外送達之;債務人萬立本住於高雄市,非本院 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規 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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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