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620號
債 權 人 蔡宇心
債 務 人 于品嫻(即于永昌之繼承人)
兼
法定代理人 汪道蓉(即于永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于淑媛(即于永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于柏成(即于永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于永昌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叁仟零伍拾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