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530號
債 權 人 北大MB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廷俊
債 務 人 彭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陸佰貳拾伍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