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36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高原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范村信
債 務 人 高端玉
債 務 人 高蘭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玖仟陸
佰肆拾陸元,及其中貳拾捌萬柒仟肆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