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013號
PCDV,102,司促,44013,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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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013號
債 權 人 林忠信
債 務 人 哈比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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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哈比髮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