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013號
債 權 人 林忠信
債 務 人 哈比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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