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256號
PCDV,102,司促,43256,20131111,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256號
債 權 人 阮翠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添龍楊惇閔施昭儀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須數人負同一債務,而明 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添龍楊惇閔施昭儀發支付命 令,惟查本件依聲請意旨及所提出收據影本一份、匯款單兩 份觀之,債務人三人為各自借款,故不得要求其負連帶清償 責任,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 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