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256號
債 權 人 阮翠安
債 務 人 楊添龍
債 務 人 楊惇閔
債 務 人 施昭儀
一、債務人楊添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惇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施昭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