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256號
PCDV,102,司促,43256,201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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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256號
債 權 人 阮翠安
債 務 人 楊添龍
債 務 人 楊惇閔
債 務 人 施昭儀
一、債務人楊添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惇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施昭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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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