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634號
PCDV,102,司促,41634,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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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634號
債 權 人 巴可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連賜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汪道容、于柏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汪道容、于柏成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一 、被繼承人于永昌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二、命 查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文件及所 有繼承人最新戶謄。債權人已於102 年10月16日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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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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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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