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0809號
PCDV,102,司促,40809,201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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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80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務 人 光曜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苠福即曾宇盟
債 務 人 曾苠福即曾宇盟
債 務 人 曾順忠
債 務 人 李怡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捌拾壹萬叁
  仟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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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曜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