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連大經
楊璨鴻
楊惠銀
林忠明
陳月英
連雅惠
李靜子
呂淑珍
呂慶雄
呂志偉
呂美華
楊玉銀
前列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
周信宏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9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七㈠第壹大項、㈡第貳大項,及附表中第壹大項、第貳大項關於「蔡萬富、潘阿金、呂志祥、呂忠明、林秀蘭、連國隆、張政府、林金發、蔡富山、楊祺一、呂淑珍、楊久萬、林忠明」姓名之記載,為誤寫,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