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90號
上 訴 人 李福壽
視同上訴人 戴儀亭
被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李福壽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 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2年10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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