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765號
PCDV,101,婚,765,2013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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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765號
                   101年度婚字第978號
原 告 即
反 訴 被告 呂國賓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李惠如律師
被 告 即
反 訴 原告 黃聖芬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4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呂秉諺(男,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呂秉諺(男,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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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