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928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徐鈺涵
原告 邱智淵
原告 黃家俊
被告 高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附民字第928號就本院102年易字第2104號
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下
午4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吳金芳
檢察官 陳豐年
書記官 屠衛民
通 譯 楊佳蓉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徐鈺涵
原 告 邱智淵
原 告 黃家俊
被 告 高嘉宏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徐鈺涵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其給
付方法為:自民國103 年1 月起,按月於每月5 日前,每月
給付伍仟元,匯款至原告徐鈺涵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至全數清償完畢日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無條件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絕無異
議。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邱智淵新台幣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参元
;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103 年1 月起,按月於每月5 日前
,每月給付伍仟元,匯款至原告邱智淵所有之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全數清償完畢日為止;如一期
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無條件願意接受強制執
行,絕無異議。
三、被告願給付原告黃家俊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其給
付方法為:自民國103 年1 月起,按月於每月5 日前,每月
給付伍仟元,匯款至原告黃家俊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至全數清償完畢日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無條件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絕無異
議。
四、原告等三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五、原告等三人願就刑事102 年易字第2104號被告高嘉宏詐欺案
件對被告表示宥恕。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徐鈺涵
原 告 邱智淵
原 告 黃家俊
被 告 高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 屠衛民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