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893號
PCDM,102,聲,4893,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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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000年度聲字第4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柏綸
被   告 張峯欽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
度執聲沒字第9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柏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林柏綸因被告張峯欽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於民國(下同)102 年2 月 4 日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保證後(刑保字第00000000 號),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2 年度執字第11233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內政部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 受執行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各 1 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情,亦 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1 件在卷可參。是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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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