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6814號
PCDM,102,簡,6814,201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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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映霆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22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映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李映霆所為有害他人財產法益之保護,惟坦承犯 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以及侵占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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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2810號
被 告 李映霆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映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7月18日上午6



時22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板橋火車站地下1樓台灣高速鐵 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高鐵)售票處對面之7-11便利商 店附近某處,拾獲何政夫所遺失之票號:000-0-00-0-000-0 000號(板橋至高雄)之台灣高鐵車票敬老票1張後,竟萌生 歹念,將上開拾得屬他人之物之車票,易持有為所有,於同 (18)日上午6時23分許,持之向台灣高鐵板橋車站人工售 票窗口退票得款新臺幣730元,而以此方式將該車票侵占入 己。嗣何政夫於同日上午6時25分許,向台灣高鐵人工售票 窗口查詢,得知退票情事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 ,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鐵警務段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李映霆於警詢時及偵查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何政夫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復有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鐵警務段高鐵臺北所發生竊 盜案件偵查與處置作為報告表1份及監視器擷取畫面4張在卷 可稽,被告前揭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李映霆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檢 察 官 呂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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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