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6421號
PCDM,102,簡,6421,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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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水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核退字第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水源竊盜,共捌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林水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 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商店,乘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 取如附表所示擺放在商品陳列架上之商品,得手後未經正常 結帳程序,便即離去。嗣於民國101 年12月26日20時10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 號之統一便利商店, 另案為警查獲,經其主動向員警坦承,並帶同員警到前開商 店指認,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林水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蔡周姣華溫勝雄許煜鴻、李志唐、江慧 蓉、蔡青峰黃雪虹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蔡尚帶於偵查中之證詞; ㈣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18張及現 場照片共41張在卷可佐,被告犯行已堪認定。三、核被告林水源8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 罪。被告所犯上開8 次竊盜犯行,於時間、地點上可明白區 辨,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曾因相同類型案件,經法院 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竟仍 不知悔改,再次竊取他人財物,全無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法 治觀念,殊值非難,兼衡其小學畢業之知識程度、無業而貧 寒(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偵卷第3 頁),暨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末按刑法修正將連續犯、牽連犯等規定悉 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 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 罰。是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 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



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 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 人格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 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 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 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7年 度臺上字第2017號、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 照)。準此,本院考量被告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編號1 至8 所示多次竊盜犯行,其所侵害之客體、被害法益 雖非全然相同,然各次犯罪手段尚無二致,其犯罪類型之同 質性較高,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本院因認若以 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 之不法內涵;另遵循刑法第51條第6 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 ,而非累加原則之立法意旨,暨參諸前揭判決意旨所揭示之 定應執行刑之原則,爰定其適當之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按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 要件之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 月 25 日 起施行,惟本件被告所受宣告之拘役,均屬得易科罰 金之刑,無論依修正前、後之條文規定,均應併合處罰而依 刑法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對於被告並無何有 利或不利之影響,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之原則,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20 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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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所竊商品 │被害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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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12│新北市三重區集│茶裏王飲料1 瓶│蔡周姣華
│ 1 │月20日1 │美街116 號之全│(價值20元) │ │
│ │時4 分許│家便利商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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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12│新北市三重區中│泰山花生仁湯1 │ │
│ 2 │月25日15│山路108號B1之 │罐、紅鷹牌海底│ 溫勝雄
│ │時55分許│頂好超級市場 │雞1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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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12│新北市三重區重│茶裏王飲料1瓶 │ │
│ 3 │月25日16│新路2段78號之 │ (價值20元) │ 許煜鴻 │
│ │時33分許│全家便利商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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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12│新北市三重區集│伯朗咖啡1罐( │ │
│ 4 │月26日16│美街149號之全 │價值20元) │ 李志唐
│ │時46分許│家便利商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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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12│新北市三重區集│ 光泉冷泡茶1瓶│ │
│ 5 │月26日17│美街240號之統 │ (價值20元) │ 江慧蓉
│ │時27分許│一便利商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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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12│新北市三重區重│北海道咖啡1罐 │ │
│ 6 │月26日18│安街60號之統一│ (價值45元) │ 蔡青峰
│ │時23分許│便利商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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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12│新北市三重區重│辛香菇味杯麵1 │ │
│ 7 │月26日19│陽路1段111號之│碗(價值35元)│ 黃雪虹
│ │時57分許│全家便利商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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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年12│新北市三重區重│ 烤蕃薯1條(價│ 黃雪虹
│ 8 │月26日20│陽路1段111號之│ 值20元) │ │
│ │時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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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