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2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徐紫淨
被 告 黃李治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2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77
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47分在本院調解
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徐紫淨
被 告 黃李治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徐紫淨
被 告 黃李治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於民國102 年12月15日前給
付。
二、被告當場向原告表示對不起,原告同意宥恕被告。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徐紫淨
被 告 黃李治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