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2年度,48號
PCDM,102,審附民移調,48,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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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陳志彥
  原 告  方志閔
  原 告  林書寬
  被 告  蘇翊凱
  被 告  張景富
  被 告  張昌智
  訴訟代理人陳厚豪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  號因102 年度審易字第
550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1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雪姮
朗讀案由
  原 告  陳志彥
  原 告  方志閔
  原 告  林書寬
  被告訴訟代理人陳厚豪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陳志彥
  原 告  方志閔
  原 告  林書寬
  被告訴訟代理人陳厚豪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三人共同新台幣(下同)参拾萬元,給
  付方法: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給付現金参
  拾萬元,經原告三人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三人均同意撤回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550 號傷害刑事
  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委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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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