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陳志彥
原 告 方志閔
原 告 林書寬
被 告 蘇翊凱
被 告 張景富
被 告 張昌智
訴訟代理人陳厚豪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 號因102 年度審易字第
550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1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雪姮
朗讀案由
原 告 陳志彥
原 告 方志閔
原 告 林書寬
被告訴訟代理人陳厚豪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陳志彥
原 告 方志閔
原 告 林書寬
被告訴訟代理人陳厚豪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三人共同新台幣(下同)参拾萬元,給
付方法: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給付現金参
拾萬元,經原告三人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三人均同意撤回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550 號傷害刑事
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委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