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簡字,90年度,845號
PCEM,90,板簡,845,200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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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八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四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存入由林淑琴所提供之 新臺幣一百萬元於中國農民銀行新莊分行之展璟科技有限公司籌備處,於同年月 三十日即提領轉存部分應予以補充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九 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劉 以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段 永 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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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