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5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莊婷婷
被 告 許富群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5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
第514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2日中午12時7 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潘 欵
朗讀案由
原 告 莊婷婷
被 告 許富群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莊婷婷
被 告 許富群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伍仟元(含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理賠金),應於民國(下同)102 年11月30日前給付
壹萬伍仟元,餘款陸萬元應於102 年12月20日前給付完畢。
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給付方法:被告
應匯款至原告指定帳戶:臺灣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戶名:莊婷婷。
二、原告應於收到上開給付壹萬伍仟元後,五日內具狀撤回本院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14號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莊婷婷
被 告 許富群
調解委員 潘 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