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2年度,85號
PCDM,102,審交附民移調,85,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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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5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莊婷婷
  被 告  許富群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5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
第514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2日中午12時7 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潘 欵
朗讀案由
  原 告  莊婷婷
  被 告  許富群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莊婷婷
  被 告  許富群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伍仟元(含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理賠金),應於民國(下同)102 年11月30日前給付
  壹萬伍仟元,餘款陸萬元應於102 年12月20日前給付完畢。
  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給付方法:被告
  應匯款至原告指定帳戶:臺灣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戶名:莊婷婷
二、原告應於收到上開給付壹萬伍仟元後,五日內具狀撤回本院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14號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莊婷婷
              被  告 許富群
              調解委員 潘 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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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