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簡字,90年度,1205號
PCEM,90,板簡,1205,200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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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二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六五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⑴被告代理人童子銘於偵查中之供述。
  ⑵大有公司函、薪資預留通知單、大有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臺北縣政府處理勞   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各壹份及告訴人林宜棟之指述可證,被告罪證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 第二十六條、第七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童 淑 敏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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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