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1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寰宇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賴傳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
第1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全寰宇為貨車司機,平日以載送貨物為 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1 年9 月6 日中午12時3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號營業大貨車,行經新北市○○ 區○道○號公路北向44公里加500 公尺處,適有告訴人李O O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行駛於同向前方,被 告全寰宇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與前車保持隨時可煞停之安全 距離,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 陷、視距良好且無障礙物等情,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 注意保持安全距離自後方追撞告訴人李OO所駕駛之上開車 輛,致該車輛翻覆並因此受有左小指開放性骨折等傷害,因 認被告全寰宇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李OO告訴被告全寰宇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 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本件告訴人李OO已與被 告全寰宇和解成立在案,並據告訴人李OO於102 年11月27 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等情,有撤回告訴狀、本院102 年11 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2頁至第34頁) 。揆諸首開說明,爰依法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