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12號
原 告 蕭永南
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律師
被 告 森駿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春月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易字第27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易字第2748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 本院審理後,於102 年11月15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茲因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1 紙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翁偉玲
法 官 陳海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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