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026號
PCDM,101,訴,1026,20131128,1

1/3頁 下一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000年度訴字第10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建良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
被   告 潘奕文
選任辯護人 楊詠誼律師
      張瑋芝律師
      張玉希律師
被   告 劉澤閎
選任辯護人 曾彥傑律師
      游開雄律師
      余宗鳴律師
被   告 張照明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偵字第142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紀建良潘奕文劉澤閎張照明均無罪。
理 由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紀建良劉澤閎張照明王傳欣(本 院另行通緝中)及周宥霖(另案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2 0 號判決確定)於民國99年3 月間,因見報章雜誌報導新興 毒品「對- 氯安非他命(p-Chloroamphetamine )」毒性更 甚搖頭丸,且販毒者均以俗稱之「新搖頭丸」對外販售,且 「對- 氯安非他命」並未遭列管為毒品或管制藥品(迄至10 0 年6 月20日始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於同年10月20日列為 第三級管制藥品),渠等見此有利可圖,即共同基於製造主 要成分含有對- 氯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副成分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MDMA或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 混合錠劑之犯意,由周宥霖取得不明來源之製造前揭毒品流 程圖後,即與紀建良劉澤閎張照明共同購置製作前揭毒 品所需之四氯苯甲醛、硝基乙烷、醋酸銨、氫化鋁鋰、異丙 醇、氫氧化鉀、硫酸鎂、乙醇等化學原料及圓底燒瓶、磁力 攪拌機、分液漏斗、濾紙、冷卻設備、陶瓷漏斗等製毒器具 ,由紀建良委請具有化學研究所碩士學歷之被告潘奕文依製 毒流程圖解說製毒過程,潘奕文遂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之犯意,在紀建良位於臺北縣樹林市(現改制為新 北市○○區○○○街000 ○0 號2 樓之修車廠,依製造流程 圖所記載之製毒步驟教導紀建良劉澤閎張照明操作製毒



器具,以「四氯苯丙醛」作為製毒主原料,過程中添加硝基 乙烷及醋酸銨,經反覆加熱、除水後,再添加氫化鋁鋰(Li thium Aluminium Hydride ,簡稱LAH )作還原反應及純化 (詳細製程詳卷附製毒光碟及製毒筆記)。周宥霖紀建良劉澤閎經依潘奕文所教授之步驟操作,復參考自行搜尋之 製毒資料,成功製成含有對- 氯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之粉末。於試驗成功後,即由紀建良出資,周宥霖再委 請張照明於99年7 月16日起,以張照明名義承租位於臺北縣 泰山鄉(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房屋 ,周宥霖紀建良王傳欣並在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 北市中和區)某化工材料行大量購置製毒所需設備及化學原 料,在上址租屋處之4 樓頂樓加蓋之隱密處所,作為渠等共 同製造毒品之地點,劉澤閎王傳欣紀建良張照明及周 宥霖遂依上開製毒步驟,製造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對 - 氯安非他命之粉末,再由王傳欣將上開製作完成之毒品粉 末,藏放在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盤底部夾層,駕駛 前揭車輛送至周宥霖位於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 ○區○○○路000 巷00弄0 號6 樓之居所,由周宥霖將上開 製成之含有氯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之毒品粉末摻入不明來源 之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或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粉末 ,再添加咖啡因、黏著劑及乳糖等將毒品粉末賦形後,以自 行購置之打錠機器打成藥錠以販售之,而王傳欣亦於99年9 月下旬至10月上旬間某日,在上址租屋處之4 樓頂樓加蓋處 ,自周宥霖處取得數量不詳、渠等所共同製造完成之俗稱「 新搖頭丸」成品供己施用以試驗品質。嗣於99年10月12日22 時40分許,因周宥霖臺北縣泰山鄉○○路0 段000 號1 樓 前為警查獲,並自周宥霖身上起出愷他命1 瓶(淨重0.4710 公克)、搖頭丸成品44顆(淨重14.08 公克)及行動電話3 支,旋在上址頂樓加蓋處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製毒設備及原 料,另在周宥霖之上開居所扣得搖頭丸2.5 顆(淨重0.4710 公克)、施用K 他命用之K 盤、卡片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 原料粉末及製毒器具,經由周宥霖警詢、偵查中證述、現場 扣得之製毒筆記及現場鑑驗報告等,發現紀建良張照明王傳欣劉澤閎潘奕文亦涉有上開罪嫌,於100 年3 月16 日持本院100 年聲搜字第656 號搜索票對渠等執行搜索,在 王傳欣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 00號3 樓之住處及所 騎乘之車號000-000 號內,扣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 色粉末1 包(淨重18.9059 公克)、含有氯安非他命、愷他 命成分之咖啡色粉末1 包(淨重5.84411 公克)、含有愷他 命成分之粉末1 包(淨重6.7771公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



、氯安非他命及愷他命成分之咖啡色藥丸7 顆、含有甲基安 非他命、氯安非他命及愷他命成分之墨綠色藥丸3 顆、含有 氯安非他命、PMMA及愷他命成分之咖啡色藥丸5 顆、含MDMA 、MDA 及愷他命成分之藥丸16顆及含有氯安非他命、愷他命 成分之咖啡色粉末1 包等物,在劉澤閎位於臺北縣新莊市( 現已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8 樓住處,扣得愷 他命粉末3 包(淨重7.7127公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因 認被告紀建良劉澤閎張照明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並認被告潘奕文涉犯刑 法第30條第1 項、上開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幫助製造第二級 毒品罪嫌。
二、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 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所 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刑事 訴訟法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 據,在客觀上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 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 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 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 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紀建良潘奕文劉澤閎張照明涉有上揭犯 嫌,無非係以㈠被告王傳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㈡被告 紀建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㈢證人即被告張照明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供述;㈣證人即被告劉澤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 述;㈤證人即被告潘奕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㈥證人即 另案被告周宥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㈦本院100 年度聲 搜字第656 號搜索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拘 票、臺北憲兵隊搜索扣押筆錄6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3 份及 扣押物照片32張;㈧臺北憲兵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3 份、憲兵司令部臺北憲兵隊100 年 3 月31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憲兵司令部刑事鑑 識中心100 年3 月21日憲兵隊臺北字第0000000000、216 號



鑑定書;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偵字第2770 8 號起訴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訴字第220 號判決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破獲周宥霖涉毒品案初步 勘察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破獲周宥霖涉製 毒工廠案現場勘察報告、刑案現場圖共3 張、現場照片共38 6 張、內政部刑事警察局99年10月2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 號鑑定書、99年10月27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99 年12月1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99年12月20日刑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各1 份;㈩卷附之 製毒錄影檔案光碟1 張、製毒筆記本影本1 本及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 份;壹週刊第458 期網頁 目錄1 紙等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紀建良潘奕文、劉 澤閎、張照明固不否認周宥霖取得不明來源之製造流程圖後 ,由紀建良委請潘奕文依流程圖解說過程,渠等在紀建良位 於臺北縣樹林市○○街000 ○0 號2 樓之修車廠,潘奕文依 製造流程圖所記載之步驟教導劉澤閎操作器具,張照明負責 錄影,又於99年7 月16日起,周宥霖委請張照明張照明名 義承租位於臺北縣泰山鄉○○路0 段000 號之房屋,嗣經警 於99年10月12日晚上10時40分許,在臺北縣泰山鄉○○路0 段000 號1 樓查獲周宥霖,並起出搖頭丸成品,且在上址頂 樓加蓋處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製毒設備及原料,並在周宥霖 居所起出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原料粉末及製毒器具等情,惟均 堅詞否認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或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被告紀建良辯稱:周宥霖是伊修車廠的股東,伊經由周宥 霖的介紹認識劉澤閎張照明周宥霖表示要借用修車廠2 樓的休息室製造補精,就帶了一些器具到修車廠2 樓的休息 室,周宥霖請伊找女友潘妍伶的妹妹潘奕文教他操作機器, 在場的人還有劉澤閎張照明周宥霖的女友,伊修車告一 段落後,好奇就上去看,潘奕文來過2 、3 次後,之後就沒 有來,潘奕文向伊表示做的東西好像不是健康食品,稱無法 幫這個忙,伊就打電話叫周宥霖把東西全部搬走等語;被告 潘奕文辯稱:紀建良表示周宥霖紀建良修車廠的股東,周 宥霖要開保健食品公司,請伊去幫員工做一些化學知識的教 育訓練,當時伊單純教導他們操作化學儀器實驗要注意的事 項,不知道是要做違法的東西,之後伊發現有問題,就跟紀 建良表示不想幫忙,也沒有再跟他們聯絡等語;被告劉澤閎 辯稱:當時係周宥霖表示要做補精這種營養食品,才會到修 車廠,在場的人有紀建良張照明潘奕文周宥霖,周宥 霖拿英文資料表示要做這個,伊將該資料拿給潘奕文,潘奕



文就解釋整個程序是如何,伊看潘奕文如何操作,周宥霖紀建良有時在旁邊,有時候會下樓,當天有人拍攝,但忘記 何人拍攝,去了2 、3 次後,伊跟紀建良討論,覺得整個程 序怪怪的,好像在做違法的東西,所以就離開,沒有再參與 等語;被告張照明辯稱:當時周宥霖找伊去修車廠,抵達時 ,劉澤閎紀建良潘奕文就在那邊,因之前周宥霖表示要 代理補精,也想要自己研發自己做,就問伊可否幫忙拍攝, 伊去過1 、2 次都是負責拍攝,拍攝時,紀建良有時候會上 來,有時候要修車又會下去,周宥霖坐在沙發看電視,潘奕 文在操作瓶瓶罐罐,劉澤閎在旁邊看,伊不知道那些機具、 原料是誰買的,也不瞭解是在做哪些階段,之後就沒有消息 ,過了一段時間,周宥霖表示要做水族館,想要找伊幫忙, 就叫伊去租泰山鄉中山路881 號的房子,伊沒有上去樓上看 過,另因魚死亡而跟周宥霖產生糾紛,周宥霖表示給伊的薪 水就是這些死掉的魚,伊就不再跟周宥霖往來等語。五、經查:
㈠有關周宥霖取得不明來源之製造流程圖後,由被告紀建良委 請具有化學研究所碩士學歷之被告潘奕文依流程圖解說過程 ,被告紀建良潘奕文劉澤閎張照明周宥霖等人,於 99年農曆年間,在被告紀建良所經營上開修車廠內,被告潘 奕文依製造流程圖所記載之步驟教導被告劉澤閎操作器具, 以「四氯苯丙醛」作為製造主原料,過程中添加硝基乙烷及 醋酸銨,經反覆加熱、除水後,再添加氫化鋁鋰作還原反應 及純化,被告張照明負責錄影之情,業據被告紀建良、潘奕 文、劉澤閎張照明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 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17、29至30、37、39 、40、176 、181 、186 至187 、192 、195 頁及本院卷㈠ 第103 背面、137 背面、171 背面頁),且經證人周宥霖於 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見99年度偵字第27708 號偵查卷宗第6 背面、61、239 頁及本院卷㈡第49、53頁) ,復有卷附之錄影檔案光碟1 片、筆記影本1 本及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 份及本院勘驗筆錄等資料 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周宥霖委請被告張照明於99年7 月16日起,以被告張照明名 義承租位於臺北縣泰山鄉○○路0 段000 號之房屋,周宥霖 在上址租屋處4 樓頂樓加蓋之隱密處所,作為製造毒品之地 點,周宥霖遂依上開筆記步驟並與王傳欣,共同製造含有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對- 氯安非他命之粉末,再由王傳欣將 上開製作完成之毒品粉末,藏放在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 車車盤底部夾層,駕駛前揭車輛送至周宥霖位於臺北縣新莊



市○○路000 巷00弄0 號6 樓之居所,由周宥霖將上開製成 之含有氯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之毒品粉末摻入不明來源之第 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或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粉末,再 添加咖啡因、黏著劑及乳糖等將毒品粉末賦形後,以自行購 置之打錠機器打成藥錠,而王傳欣亦於99年9 月下旬至10月 上旬間某日,在上址租屋處之4 樓頂樓加蓋處,自周宥霖處 取得數量不詳製造完成之俗稱「新搖頭丸」成品供己施用以 試驗品質。嗣於99年10月12日22時40分許,因周宥霖在臺北 縣泰山鄉○○路0 段000 號1 樓前為警查獲,並自周宥霖身 上起出愷他命1 瓶(淨重0.4710公克)、搖頭丸成品44顆( 淨重14.08 公克)及行動電話3 支,旋在上址頂樓加蓋處扣 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製毒設備及原料,另在周宥霖之上開居所 扣得搖頭丸2.5 顆(淨重0.4710公克)、施用K 他命用之K 盤、卡片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原料粉末及製毒器具。復經 警於100 年3 月16日執行搜索,在王傳欣位於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3 樓之住處及所騎乘之車號000-000 號內 ,扣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色粉末1 包(淨重18.905 9 公克)、含有氯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之咖啡色粉末1 包 (淨重5.84411 公克)、含有愷他命成分之粉末1 包(淨重 6.7771公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氯安非他命及愷他命成 分之咖啡色藥丸7 顆、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氯安非他命及愷 他命成分之墨綠色藥丸3 顆、含有氯安非他命、PMMA及愷他 命成分之咖啡色藥丸5 顆、含MDMA、MDA 及愷他命成分之藥 丸16顆及含有氯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之咖啡色粉末1 包等 物之情,亦據被告張照明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供述明確(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41、 182 頁、本院卷㈠第147 背面頁及本院卷㈡第117 頁),且 經被告王傳欣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中供述綦詳(見 10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11至13、170 至173 頁 及本院100 年度聲羈字第180 號卷第3 至4 背面頁),並有 證人周宥霖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見99年度偵字第2770 8 號偵查卷宗第5 背面至7 、58、59至60、239 頁),復有 本院100 年度聲搜字第656 號搜索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之拘票、臺北憲兵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扣押物照片、臺北憲兵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3 份、憲兵司令部臺北憲兵隊100 年 3 月31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憲兵司令部刑事鑑 識中心100 年3 月21日憲兵隊臺北字第0000000000、216 號 鑑定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偵字第27708 號起訴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訴字第220 號判決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破獲周宥霖涉毒品案初步勘 察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破獲周宥霖涉製毒 工廠案現場勘察報告、刑案現場圖共3 張、現場照片共386 張、內政部刑事警察局99年10月2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鑑定書、99年10月27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99年 12月1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書、99年12月20日刑鑑 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各1 份等資料在卷足 憑,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惟被告紀建良潘奕文劉澤閎張照明以前詞置辯,是渠 等在上開修車廠操作器具、拍攝時,是否知悉所製造之物為 毒品,亦即主觀上有無製造毒品之犯意,以及渠等有無參與 周宥霖王傳欣臺北縣泰山鄉○○路0 段000 號之租屋處 製作第二級毒品之情,厥為本案之關鍵而有予究明之必要。 經查:
⒈證人周宥霖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之前有想過要進補精來 賣,也有拿補精給他們看過,補精的外觀是比較細長的玻璃 瓶,是液體,那是現有流通之成品,本來就可以買來喝,伊 覺得對身體有幫助,也跟他們說有益身體健康,不記得補精 的名稱,也不記得是哪家公司生產,補精的瓶子顏色可能像 咖啡色,只知道是深的顏色,又伊有拿補精給紀建良喝過, 不清楚張照明有無喝過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5背面至46、64 至64背面、70背面頁),準此可知,其確實有拿出「補精」 之保健食品給被告紀建良等人看或試飲之情無誤。佐以同案 被告王傳欣於100 年3 月17日之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於99年 9 月中旬開始幫周宥霖載貨,有時候載運的貨物是水族館的 用品,有載過化學藥品1 次,周宥霖向伊表示係用來製造補 精的原料,另伊於99年9 月中旬一直到10月1 、2 日為止, 在該處4 樓看過化學原料及化學製作器具,周宥霖要伊幫忙 操作化學儀器,也是跟伊說是要做補精,但因做的東西很臭 ,伊覺得怪,只好邊做邊觀察,之後就不想做,又伊做完第 一次後,發現周宥霖給伊喝的補精成品是1 箱箱有外包裝, 裡面是1 支1 支的補精,且完全沒有異味,而周宥霖要伊做 的物品卻有強烈化學異味,這種味道不太尋常等語綦詳(見 100 年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11、12、171 、173 頁) ,其於本院訊問中供述:伊有參與樓上實驗室製程的部分, 當時伊有懷疑並問周宥霖在做什麼,周宥霖回說是在做健康 食品的補精,因實驗室的化學味很臭,伊問周宥霖做出來的 東西是什麼,周宥霖才說製造出來的東西是四氯苯丙氨的東 西,並表示這東西沒有管制,叫伊放心,伊也上網查過這東



西不是管制品,才協助周宥霖做,但伊沒有辦法接受那些味 道,後來就沒有做等情(見本院100 年度聲羈字第180 號卷 第3 背面頁),益徵周宥霖亦曾向王傳欣表示製造之物品為 「補精」無訛。又稽被告紀建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供述:周宥霖係伊修車廠的股東,潘奕文是到修車廠找伊才 認識周宥霖,當時周宥霖問伊潘奕文是誰及做何行業,伊告 知是女朋友的妹妹且在中研院上班,事隔1 個多月後,周宥 霖就拿2 、3 箱的補精來給伊、女朋友及潘奕文喝,隔幾天 周宥霖稱要開生技公司,可否請伊找潘奕文來教他們操作儀 器,伊有跟潘奕文提及周宥霖要製造補精,又拍攝過程沒有 聽到對氯安非他命,另伊見過張照明這些次數,張照明也是 說要做補精,但伊不清楚劉澤閎有無喝到補精,因伊沒有看 到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30、176 頁 、本院卷㈠第103 背面及本院卷㈡第126 背面至127 、128 背面、129 背面、130 頁);被告潘奕文於警詢、偵查及本 院審理中供述:因伊姊姊和紀建良常吵架,所以有陣子伊常 到紀建良的修車廠,經由紀建良介紹認識周宥霖周宥霖問 伊工作的背景及經歷,周宥霖稱在做生技事業,有些器具不 知如何操作,請伊幫忙教導,並表示製作成功會請伊到公司 上班,又一開始幫忙時,周宥霖說製造的是一種藥,是補精 的成分,且稱與之前做保養品的公司股東分家,要自己出來 開類似的保養品公司,其他股東將人力帶走,只剩下原來公 司的配方,希望能將原本公司產品做出來,伊詢問產品的內 容為何,周宥霖就說是補精,他們也有送伊補精,外包裝是 外文,但沒有詳細看成分,像膠原蛋白小罐的包裝,所以伊 並不知道是在製造毒品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偵 查卷宗第37、38、192 、196 頁、本院卷㈠第171 背面頁及 本院卷㈢第53至53背面、54、55、56背面頁);被告劉澤閎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當時周宥霖說要做健康食 品,並拿補精給伊飲用,詢問伊是否願意學習,屆時會開生 技公司做補精生意,所以伊才會去修車廠,到修車廠學習做 健康食品時,係伊第一次見到潘奕文紀建良,當時都沒有 人提到對氯安非他命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 卷宗第17、18、186 頁、本院卷㈡第104 背面至105 、106 背面、107 背面頁及本院卷㈢第64頁);被告張照明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當時伊負責攝影,周宥霖跟伊說 是在做補精,伊不知道光碟內容為毒品製造過程,一直以為 是在做補精,又周宥霖之前有拿補精給伊喝,外包裝是銀色 長方形盒裝,外包裝有寫補精,沒有算過盒內有幾罐,周宥 霖向伊表示想要代理,也想要自己研發,因要自己做,就問



伊可否幫忙攝影,紀建良劉澤閎係在修車廠見面才認識等 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41、181 頁、本 院卷㈠第147 背面頁及本院卷㈡第114 背面、125 至125 背 面頁)。又徵之周宥霖於99年10月22日被警察查獲之後,其 於偵查中提出上揭錄影光碟且供出光碟內之人為何,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憲兵司令部臺北市憲兵隊向本院聲請監聽被告紀建良、潘 奕文、劉澤閎張照明王傳欣等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監 聽期間從99年10月29日至同年99年11月27日及100 年1 月28 日至同年2 月26日,渠等彼此間均無就周宥霖製造毒品被查 獲及在修車廠製造等情為聯絡之情事,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9年度聲監字第001096號、100 年度聲監字第111 號卷可憑。再參以被告紀建良潘奕文劉澤閎王傳欣均 於100 年3 月16日下午經臺北憲兵隊持搜索票搜索上開修車 廠及渠等住居所進而隨案解送製作警詢筆錄一節,此有本院 100 年聲搜字第656 號之搜索票及憲兵司令部臺北市憲兵隊 搜索扣押筆錄影本等資料附卷可按(見100 年度偵字第 10280 號偵查卷宗第49至50、64至65、79、81、83至84頁) ,綜觀上開情詞可知,周宥霖係先遭警方查獲後,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旋供出被告紀建良、潘奕 文、劉澤閎張照明王傳欣等人之年籍資料及行動電話號 碼,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就渠等持用 之行動電話實施監聽,未見渠等就本案有何聯絡或勾串之情 ,且經憲兵司令部臺北市憲兵隊同日實施搜索進而解送,被 告紀建良潘奕文劉澤閎張照明於警詢、偵查中均分別 供述周宥霖確實表示要從事補精之製造乙節,其等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供述,並無機會勾串之際,分別明確供述周宥霖表 示要製造保健食品之補精,是以其等前開環境因素所為之陳 述,自具有極高度之可信性,何況證人周宥霖於本院審理中 亦證陳有補精這個東西,足認被告紀建良等人確實不是臨訟 杜撰製造補精之詞,則被告紀建良潘奕文劉澤閎及張照 明在前述修車廠主觀上應係為了製造補精而操作化學器具進 行實驗。是以渠等辯稱:主觀上沒有製造毒品之犯意等語, 顯非虛妄。
⒉徵之證人周宥霖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張照明跟伊係小學及國 中同學關係,劉澤閎跟伊係朋友關係,認識好幾年,忘記何 時認識,係透過別的朋友認識,不是透過紀建良認識的,十 幾歲時,伊住在新莊裕民街時,就認識住附近的紀建良,伊 有投資紀建良的修車廠,在紀建良之修車廠見過潘奕文1 次 或2 次,在本案之前不認識潘奕文,又「阿宏」就是車明鴻



車明鴻王傳欣是朋友關係,另伊在修車廠看到潘奕文紀建良張照明等人操作設備,當時伊女朋友吳家玉也在場 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3、44、46、53、64頁);被告紀建良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伊認識張照明劉澤閎潘奕文周宥霖王傳欣,跟王傳欣比較不熟,張照明及劉 澤閎係周宥霖帶他們到修車廠才認識,之前不認識,潘奕文 是女友潘妍伶的妹妹,王傳欣是來車廠修過1 、2 次車才認 識,又當時在修車廠樓上的休息室時,在場的人有潘奕文劉澤閎張照明周宥霖潘妍伶,還有周宥霖的女朋友綽 號「小玉」在場等語(見10 0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 第28至29、176 頁、本院卷㈠第103 背面頁及本院卷㈡第12 6 背面、127 背面、129 、132 背面頁);參以被告潘奕文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周宥霖請伊教導操作器具 ,伊在修車廠樓上之休息室看到劉澤閎張照明周宥霖表 示劉澤閎張照明係他的員工,當時在場的還有伊二姐潘妍 伶、周宥霖的女朋友,又伊沒有看過王傳欣等語(見100 年 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37、39、192 頁、本院卷㈠第 17 1背面頁及本院卷㈢第49背面、50背面頁);佐以被告劉 澤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第一次去修車廠才認 識紀建良潘奕文周宥霖係2 年前因養魚認識的朋友,又 當時在修車廠時,紀建良張照明潘奕文周宥霖及周宥 霖的女友在場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 18、185 頁、本院卷㈠第137 背面頁及本院卷㈡第104 背面 、10 7背面頁);互核被告張照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中供述:伊和周宥霖是國小同學,周宥霖紀建良彼此是修 車廠的股東,但伊不清楚劉澤閎周宥霖紀建良的關係為 何,又紀建良劉澤閎周宥霖帶伊去修車廠才認識的,當 時周宥霖表示要帶伊去修車廠,去修車廠時,包括劉澤閎紀建良潘奕文就已經在那邊,另伊不常去修車廠,去過幾 次沒有印象,但跟裡面的人也不是很熟,除了拍攝這次外, 關於化學器材的事情大約去過2 、3 次等語(見100 年度偵 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40、182 頁、本院卷㈠第147 背面 頁及本院卷㈡第116 背面頁),由上可知,被告紀建良、潘 奕文係經由周宥霖介紹才剛認識被告劉澤閎張照明,被告 潘奕文教導操作器具時,尚有潘妍伶周宥霖之女友吳家玉 在場。按製造毒品乃一般人熟悉之重罪,犯罪團體之成員彼 此間必有一定的互信基礎,且事先已謀議如何分工並對製造 毒品成功之利益分配有共識,反觀被告紀建良潘奕文、劉 澤閎及張照明間並非熟識,亦未見其等有何謀議之舉,甚至 於被告潘奕文教導操作機具之際,亦毫不忌諱讓其他未參與



此犯罪之人在場,此顯與常情相悖。再者,製造毒品之犯罪 者,於犯罪過程中往往行事謹慎,對於會留下犯罪之紀錄必 會有所顧忌,惟被告潘奕文劉澤閎於操作機具過程中明知 被告張照明在錄影,卻毫無遮掩,亦未要求僅拍攝操作流程 而不要拍攝到臉部,被告紀建良甚至自行入鏡並就操作過程 表示意見,再者,被告潘奕文劉澤閎並就操作步驟為筆記 之記載,亦與常情相違,此有卷附之錄影檔案光碟1 片、筆 記影本1 本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 份 及本院勘驗筆錄等資料足憑,堪認被告紀建良潘奕文、劉 澤閎及張照明主觀上並不知悉所欲製造之物品為毒品。是以 其等辯稱:周宥霖係稱要製造補精等詞,並非無稽。 ⒊證人周宥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復證述:之前他們在修車廠 製造毒品,之後改在泰山鄉的工廠,又伊在泰山鄉之租屋處 沒有看過劉澤閎,而伊在打錠過程,劉澤閎也沒有去過伊家 等情(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233 頁及本院 卷㈡第54、65頁);又同案被告王傳欣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 :認識周宥霖,伊只是在周宥霖位於泰山鄉中山路的租屋處 那邊幫忙,周宥霖要伊做什麼就做什麼,伊不懂什麼化學技 術,又伊維修車子時,有到過紀建良的修車廠,因而認識紀 建良,見過紀建良3 、4 次面,有上去過修車廠樓上的休息 室,在該處並沒有看過化學原料及相關器具,另伊知道泰山 鄉○○路0 段000 號係「阿明」所租,見過「阿明」1 次, 「阿明」及紀建良有到水族館,不知道「阿明」及紀建良有 無到實驗室工作,但伊有看過紀建良周宥霖做水電管路部 分,另伊上去過實驗室4 、5 次,上去時,只有伊跟周宥霖 而已,沒有看過同時有別人在樓上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 10280 號偵查卷宗第11至12、171 頁及100 年度聲羈第180 號卷第3 背面頁);觀之被告紀建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 理中供述:潘奕文發現有異,跟伊表示說不像補精的附屬品 ,稱沒有辦法幫這個忙,所以伊要劉澤閎轉告周宥霖將東西 搬走,後來就沒有看到劉澤閎等情(見100 年度偵字第1028 0 號偵查卷宗第31、176 頁、本院卷㈠第103 背面頁、本院 卷㈡第130 至130 背面頁及本院卷㈢第62背面頁);核與被 告潘奕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在操作機器時, 不知道周宥霖在做什麼,只知道做補精的一個成分,之後周 宥霖透過紀建良張照明劉澤閎請伊幫忙看一些關於化學 製作的流程,伊有幫忙翻譯並口頭解說,一直到99年5 、6 月周宥霖紀建良表示先前製作的流程卡在最後一個關卡, 要伊到修車廠幫忙解說,到修車廠後,周宥霖告知是另一項 新產品,拿出一份英文的化學製程問伊,伊對於新的製程較



不清楚,因為步驟繁複,所以沒有告訴周宥霖如何操作,但 伊在筆記上把化學結構寫出讓自己容易看懂,看到PCA 的縮 寫,因不知道他們的藥性,就回去查發現是對氯安非他命縮 寫,是安非他命的衍生物,周宥霖要跟伊繼續聯絡,伊告訴 紀建良並不單純,就叫紀建良不要再跟他來往,紀建良也有 嚇到的感覺,之後伊已經不敢再接他們的電話,而劉澤閎周宥霖拿英文資料給伊翻譯後,也沒有再跟伊聯絡,之前不 會懷疑補精成分,係因藥品通常是化學製程,伊教完步驟三 後,才發現有毒品成分,此外,伊沒有看過王傳欣等語(見 100 年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37至39、193 至19 4、 196 頁及本院卷㈠第170 背面至171 頁及本院卷㈢第50背面 、51背面、52至52背面、54背面至55、56、57頁);互核被 告劉澤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伊去過2 次,第 3 次要去時,紀建良跟伊說好像是在做毒品,叫伊不要去, 並要伊通知周宥霖把東西搬走,後來伊就沒有跟他們聯絡, 伊也沒有去過泰山鄉中山路水族館的實驗室等語(見100 年 度偵字第10280 號偵查卷宗第17、186187頁、本院卷㈠第13 7 背面頁及本院卷㈡第106 、107 頁),綜觀上開情詞,堪 認被告潘奕文於99年5 、6 月後,因翻譯周宥霖所提供之英 文文獻後,察覺周宥霖製造之物品跟之前不同且可能係毒品 ,進而轉告被告紀建良,被告紀建良遂告知被告劉澤閎,被 告潘奕文劉澤閎不曾前往泰山鄉中山路之租屋處乙節。倘 若被告紀建良潘奕文劉澤閎於操作器具時,就知悉所製 造之物並非係保健食品而係毒品,豈會於被告潘奕文翻譯周 宥霖所交付英文文獻之步驟四後,察覺所製成之物可能為毒 品,被告潘奕文紀建良劉澤閎會有上開舉動及反應。況 被告潘奕文具有化學專業知識背景,而被告劉澤閎負責學習 操作機具,其2 人對於要製造毒品具有不可或缺之地位,若 其等確實與周宥霖就製造毒品有犯意之聯絡,其等中途退出 ,亦未再前往泰山鄉中山路之租屋處,何以未見周宥霖對此 有任何微詞,反觀周宥霖另尋不懂化學技術之王傳欣幫忙操 作機具之情況,益徵被告紀建良潘奕文劉澤閎於操作機 具之時,確實主觀上認定是製造補精,事後才會有此反應。 ⒋細繹同案被告王傳欣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供述:周宥 霖要伊幫忙操作化學原料及機具,因做的東西會產生強烈的 化學臭味,製作過程中要配戴口罩、手套,又周宥霖做的東 西有很多步驟,伊參與前半部,但有看過周宥霖做出白色粉 末,伊做的過程中也看過黃色、琥珀色的液體,周宥霖稱此 為其中之製成物,伊懷疑做出來的東西,周宥霖就說做出來 的東西是四氯苯丙氨,不是管制品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



10280 號偵查卷宗第12、171 至173 頁及100 年度聲羈字第 180 號卷第3 頁),則由王傳欣之證詞可知,在水族館頂樓 之實驗室所製造出來的化學物有強烈化學臭味且呈現粉狀。 惟被告紀建良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拍攝那天,應該沒有完成 成品出來,其實伊也不太清楚,因伊都是在樓下,但有問潘 奕文說搖出來是不是成品,潘奕文說不是等語(見本院卷㈢ 第62背面頁);又被告潘奕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 述:拍攝光碟係於99年農曆過年期間,地點在修車廠樓上之 休息室,當時伊教導第一步驟是將四氯苯甲醛的產物純化, 以當作第二步驟的起始物,第二步驟則是將起始物加熱,加 熱過程中有加入LAH (氫化鋁鋰),伊並不知道加熱後的產 物是什麼,但應該是要做出苯環類的產物,苯環類為脂溶性 ,用途很廣,當天做到這裡就離開了,主要教導酸鹼中和、 追蹤反應、萃取及除水的動作,又拍攝當時的階段是起始的 階段,整個製作的步驟大概有三到四個步驟,光碟內容是步 驟一、二,之後步驟三是劉澤閎張照明來問的,在解說步 驟三以後,才發現有毒品成分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 10280 號偵查卷宗第39、193 、195 、196 頁、本院卷㈠第 241 頁及本院卷㈢第50頁);另被告劉澤閎於偵查及本院審 理中供述:當時是周宥霖拿英文的資料表示要做個,伊就拿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