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1年度,27號
PCDM,101,侵附民,27,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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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000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張景堯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1 年度侵訴字第3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0000000000、0000000000A 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即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11月22日以101 年度侵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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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