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6號原 告 李文邦被 告 歐瑤溪訴訟代理人 歐志豪 歐淑秋被 告 莊秀麗訴訟代理人 余龍文被 告 李漢珍 李宋 莊李玉葉 劉李玉蕭 許李密 林坤元 林榮逢 林坤章 林坤德 林坤男 陳林秀鳳 江永河 江雯如 江幼美 江月華受告知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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