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06號
CHDV,102,訴,306,2013110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6號
原   告 李文邦
被   告 歐瑤溪
訴訟代理人 歐志豪
      歐淑秋
被   告 莊秀麗
訴訟代理人 余龍文
被   告 李漢珍
      李宋
      莊李玉葉
      劉李玉蕭
      許李密
      林坤元
      林榮逢
      林坤章
      林坤德
      林坤男
      陳林秀鳳
      江永河
      江雯如
      江幼美
      江月華
受告知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