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38號
CHDV,102,訴,138,2013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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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①吳 忠 光
     ②吳 行 端
     ③吳 俊 雄
     ④吳 禎 祺
     ⑤吳 禎 祥
     ⑥吳 健 隆
     ⑦吳 健 駒
     ⑧吳 典 宜
     ⑨吳 典 明
     ⑩吳 潤 桓
     ⑪張吳美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玉美姚呈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萬2,000元,應徵
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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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