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①吳 忠 光
②吳 行 端
③吳 俊 雄
④吳 禎 祺
⑤吳 禎 祥
⑥吳 健 隆
⑦吳 健 駒
⑧吳 典 宜
⑨吳 典 明
⑩吳 潤 桓
⑪張吳美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玉美、姚呈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萬2,000元,應徵
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