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018號
CHDV,102,訴,1018,2013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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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
原   告 黃玉蘭即嘉勝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龍科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但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6 日裁定命於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該項裁定 已於102年11月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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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