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
原 告 黃玉蘭即嘉勝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龍科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5萬元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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