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018號
CHDV,102,訴,1018,2013110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
原   告 黃玉蘭即嘉勝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龍科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5萬元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

1/1頁


參考資料
華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