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71號
CHDV,102,聲,71,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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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黃玉蘭即嘉勝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華龍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 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 明文。是否有必要情形,應由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定之。二、本件聲請人具狀對於相對人龍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案號: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固為實情。惟 該事件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裁定限期補繳,亦未補正 ,業為本院於102 年11月29日以其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 顯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情形。所請裁定停止執行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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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