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74號
CHDV,102,司票,674,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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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范揚垗
上列聲請人范揚垗因與相對人盧茂松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范
揚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台端於何年月日執票向相對人盧茂松提示付款?
  (提示,乃現實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並非未載到期日之本票
  即視發票日為提示日)
二、請具狀陳明請求計算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盧茂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
  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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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