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鄭西明
上列聲請人鄭西明因與相對人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
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鄭西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台端於何年月日執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
二、請提出債務人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
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陳世章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以董
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