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泱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得民
上列聲請人泱泱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泱泱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貴公司於何年月日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鴻潔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示付款?
二、請提出債務人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
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公司
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
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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