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63號
CHDV,102,司票,663,2013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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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邱良模
上列聲請人邱良模因與相對人張秋中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邱
良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於「何年月日」(年月日均應陳報)向相對人
  張秋中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
二、請具狀釋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利息起算日不
  得早於到期日及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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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