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63號聲 請 人 邱良模上列聲請人邱良模因與相對人張秋中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邱良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台端於「何年月日」(年月日均應陳報)向相對人 張秋中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二、請具狀釋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利息起算日不 得早於到期日及提示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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