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22號
CHDV,102,司票,622,2013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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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林銀發
上列聲請人林銀發因與相對人黃華輝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銀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
  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為
  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敘明本件本票有無提示,如有,
  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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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