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22號聲 請 人 林銀發上列聲請人林銀發因與相對人黃華輝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銀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台端未敘明是否提示本 票,及如有提示,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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