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22號
CHDV,102,司票,622,20131115,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林銀發
上列聲請人林銀發因與相對人黃華輝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銀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台端未敘明是否提示本
  票,及如有提示,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