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林銀發
上列聲請人林銀發因與相對人黃華輝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銀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台端未敘明是否提示本
票,及如有提示,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華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