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張朝祥
上列聲請人張朝祥因與相對人羅世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朝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應於到
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是自到期日前之提示為
無效之提示,請陳明正確之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本
票號碼:CH660351)
二、請提出相對人羅世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