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91號
CHDV,102,司拍,191,2013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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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上列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勇先等九人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恨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皆請保留全戶
  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乙份,並請查明債
  務人林恨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
  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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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