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91號
CHDV,102,司拍,191,201311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上列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勇先等九人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恨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皆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
  乙份,並請查明債務人林恨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
  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勇先林郁秀林凱鳴林昌、林和、
  林瑜翎、林進財、林賜榮林伊強、關係人林賜榮(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伊強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
  本( 以上皆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 各
  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