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上列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勇先等九人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恨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皆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
乙份,並請查明債務人林恨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
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勇先、林郁秀、林凱鳴、林昌、林和、
林瑜翎、林進財、林賜榮、林伊強、關係人林賜榮(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伊強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
本( 以上皆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 各
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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