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 請 人 劉純雅上列聲請人劉純雅因與相對人黃國祥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劉純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系爭彰化縣鹿港鎮○○段000000地號之第一類土地登 記謄本正本乙份到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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