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75號
CHDV,102,司拍,175,2013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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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劉純雅
上列聲請人劉純雅因與相對人黃國祥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劉純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彰化縣鹿港鎮○○段000000地號之第一類土地登
  記謄本正本乙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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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