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18號聲 請 人 陳淑貞上列聲請人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發票人為「金華龍實業有限公司」抑或「金華龍實業 有限公司、顏王秋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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