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418號
CHDV,102,司催,418,201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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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為「金華龍實業有限公司」抑或「金華龍實業
  有限公司、顏王秋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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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華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