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661號
原 告 李家亦
林錦雲
星皓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噥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琴律師
被 告 陳憲鋐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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