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66號
債 權 人 東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全
上列債權人東來食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文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東來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及釋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爲「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文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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