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488號
CHDV,102,司促,14488,201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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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4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澤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澤正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06年10月2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月13日止累計
    451,586元正未給付,其中442,288元為本金;9,214元
    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448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澤正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442288│     │1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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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